a 表中給出了給定波長范圍內的輻照度,以占290nm~400nm間總輻照度的百分比表示。為測定具體的類型Ⅱ(UVA-340)的燈是否符合表中的要求,應測量從250nm~400nm之間的光譜輻照度。典型地,以2nm為增量測定。將在每一波長范圍內的輻照度加和然后除以290nm~400nm之間的總的輻照度。
b 表中類型Ⅱ(UVA-340)燈的最小值限、最大值限是通過對不同生產批次和不同老化情況的燈進行超過60次光譜輻照度測量后得到的。光譜輻照度數據適用于老化狀況在設備制造商允許范圍內的燈。如果能得到更多光譜輻照度數據,限值有微小的變化是可能的。最小值限和最大值限距所有測量值的平均值至少3倍標準差。
c 最小值和最大值列的和不一定是100%,因為它們只表示所用測量數據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對于任何單獨的光譜輻照度分布而言,表中的波長范圍內計算的百分比的和將為100%。對于任何一種類型Ⅱ(UVA-340)熒光燈,每個波長范圍的百分比的計算值必須在表中給出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間?梢灶A見,隨著使用的類型Ⅱ(UVA-340)燈光譜輻照度在允許范圍內波動時,曝露結果會有差異,與熒光紫外儀的制造商聯系索要所用類型Ⅱ(UVA-340)燈的詳細的光譜輻照度數據。
d 來自于CIE No.85:1989出版物中表4的數據,是在空氣質量為1.0、在標準溫度和壓力下臭氧柱壓為0.34cm、可析出水蒸氣壓力為1.42cm、在500nm處氣溶膠衰減的光學深度為0.1時在水平表面上的太陽光總輻照度。這些數據僅作為參考和作為一個標的。
e 對于CIE No.85:1989出版物中表4中表示太陽光譜數據,UV輻照度(290nm~400nm)占總的輻照度(290nm~800nm)的11%,可見光輻照度(400nm~800nm)占總的輻照度(290nm~800nm)的89%。因為熒光UV燈的主要發(fā)射光集中在300nm~400nm 波長范圍內,熒光UV燈釋放有限的可見光。當樣板曝露于熒光紫外設備時,在樣板上的UV輻照度與可見光輻照度百分比可由于曝露的樣板數量及它們本身的反射性能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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